煤炭工业邯郸设计研究院中原建设监理咨询公司

车辆管理办法

为加强车辆管理,使公司车辆使用有序,更好地为公司服务,保障行车安全,节约成本的原则,根据《院各部、所、公司车辆(暂行)管理办法》和《车队管理及考核办法》,结合公司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1. 驾驶员在公司的领导下进行工作,其日常管理归公司办公室或项目总监。
2. 驾驶员要加强法律、法规的学习,特别是交通新法规的学习和宣传。
3.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,每日必须做好出车前后的三检工作,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处在良好状态,并保持车辆卫生。如有问题应及早报告和处理,避免影响正常出车。
4.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非职业驾驶员驾驶,若违反此规定将对驾驶员予以辞退处理,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。
5. 严禁酒后驾驶。如因酒后不能执行出车任务,每次给予200元的罚款,累计三次予以辞退。
6.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机械故障,应及时报告公司,不得擅自处理。如遇紧急情况,事后应尽早报告公司。负主要责任的事故,由驾驶员本人承担15%的经济损失;负次要责任的事故,驾驶员本人承担10%的经济损失。事故修理费用计入车辆维修成本。一年内发生一次负主要责任或两次负次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,将予以辞退。
7.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,不得将车辆开回家过夜,否则将予以辞退。
8. 应遵守劳动纪律,有事外出应请假。因出长途返回驻地超过22:00,第二天可推迟至9:30上班。违反劳动纪律,将根据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9. 平时应保证通讯畅通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电话(外地可以短信联系),影响工作时,每次给予50元罚款。
10. 出车应在公司领导或办公室、总监安排下进行。出车前,应提前10~15分钟检查好车辆,并到达指定地点。不得擅自出车,否则将给予200元罚款,并承担全部行车费用,如发生事故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。一年连续发生三次时将予以辞退。行车后应做好行车记录。
11. 车辆所发生的燃料费、路桥费、维修费,由公司办公室或总监审核认可后方可报销。超过200元的维修,应事先征得办公室或总监的允许。报销应及时。
12. 车辆大修参照院相关办法执行。
13. 不出车时,驾驶员应在办公室或总监安排下参与其他工作。
14.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煤炭工业邯郸设计研究院中原建设监理咨询公司

2006年1月1日